---本期導覽: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義 3.量刑標準 4.法院審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為使其掛靠的空港建設集團中標市綜合管廊(三標段),向市交通局局長郭某的專職司機王某(另案處理)進行請托。經(jīng)查,李某在獲知涉案項目招標后與王某達成合意,由王某運作投標事宜,王某利用其系市交通局局長郭某的專職司機,對其他參與招投標事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施加影響,最終促成李某所掛靠公司中標。項目中標后李某先后兩次給予王某人民幣100萬元、港幣11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09.0694萬元作為酬謝。 二、罪名定義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三、量刑標準 (1)刑法量刑標準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4月18日)量刑標準 (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shù)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賄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a.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b.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c.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diào)整的; d.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chǎn)、環(huán)境保護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e.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f.造成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 (三)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a.行賄數(sh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b.行賄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前述(二)中(a)至(e)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 c.其他嚴重的情節(jié)。 (四)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五)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a.行賄數(shù)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b.行賄數(shù)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并具有前述(二)中(a)至(e)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 c.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jié)。 (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shù)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的規(guī)定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法院審判 被告人李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行賄,其行為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判決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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